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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1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月,於民國(下同)98年1 月21日確定在案。
因該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 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自98年6 月19日起失其效力,惟上開確定裁定,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云云。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絛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前揭判決書在卷足憑。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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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7.10.12 │ 97.10.11 │
├────────┼─────────────┼─────────────┤
│ 偵 查 機 關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4131、4411號│97年度毒偵字第4131、4411號│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 後├────┼─────────────┼─────────────┤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441號 │ 97年度訴字第3441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7.12.31 │ 97.12.31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確 定├────┼─────────────┼─────────────┤
│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3441號 │ 97年度訴字第3441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98.01.21 │ 98.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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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59號│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17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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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應 執 行 刑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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