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號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F0 ~T40
┌───┬───┬────┬─────┬─────┬─────────────┬─────────────┬───┐
│編 號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機關年度├─┬─────┬─────┼─┬─────┬─────┤ │
│ │ │ │ │案號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違背安│拘役50日│97.01.21 │臺中地檢98│臺│98年度中交│98.04.20 │臺│98年度中交│98.05.11 │臺中地│
│ │全駕駛│ │ │年度撤緩偵│中│簡字第761 │ │中│簡字第761 │ │檢98年│
│ │致交通│ │ │字第105號 │地│號 │ │地│號 │ │度執字│
│ │危險 │ │ │ │院│ │ │院│ │ │第7343│
│ │ │ │ │ │ │ │ │ │ │ │號(彰│
│ │ │ │ │ │ │ │ │ │ │ │化地檢│
│ │ │ │ │ │ │ │ │ │ │ │98年度│
│ │ │ │ │ │ │ │ │ │ │ │執助第│
│ │ │ │ │ │ │ │ │ │ │ │528號 │
│ │ │ │ │ │ │ │ │ │ │ │) │
├───┼───┼────┼─────┼─────┼─┼─────┼─────┼─┼─────┼─────┼───┤
│ 2 │竊盜 │拘役25日│98.03.12 │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7.31 │彰│98年度簡字│98.08.31 │彰化地│
│ │ │ │ │年度偵緝字│化│第1587號 │ │化│第1587號 │ │檢98年│
│ │ │ │ │第392號 │地│ │ │地│ │ │度執字│
│ │ │ │ │ │院│ │ │院│ │ │第5322│
│ │ │ │ │ │ │ │ │ │ │ │號 │
├───┼───┼────┼─────┼─────┼─┼─────┼─────┼─┼─────┼─────┼───┤
│ 3 │竊盜 │拘役25日│98.03.13 │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簡字│98.07.31 │彰│98年度簡字│98.08.31 │彰化地│
│ │ │ │ │年度偵緝字│化│第1587號 │ │化│第1587號 │ │檢98年│
│ │ │ │ │第392號 │地│ │ │地│ │ │度執字│
│ │ │ │ │ │院│ │ │院│ │ │第5322│
│ │ │ │ │ │ │ │ │ │ │ │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