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00,200901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五十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