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024,200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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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780、2024號、2096號
聲請人即
駁回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受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訴字第122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有真心悔過,雖受判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但所犯非重罪,且有需要對母親交代如何撫養幼兒之事,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仲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故予以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在案,且於同98年10月9日經臺灣彰化地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將之發監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

是被告之聲請非但顯無必要,且因其已非在本院羈押中,本件聲請意旨請予具保停止羈押,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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