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031,2009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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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千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裁定沒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並釋放一節,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一紙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應於民國98年9 月15日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到案執行,詎未依指定時間到案,復拘提無著,另具保人乙○○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 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各1 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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