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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號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查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本案已宣判,但仍有上訴及執行時保全被告避免逃亡之必要,故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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