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063,200910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3號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聲請人 即 杜逸新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8年度訴字第105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並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居所亦不明,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8年6月8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98年9月8日並延長羈押在案。

茲被告雖因本院認無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而於98年8月31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然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辯護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