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與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3 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9 月 │
├──────┼─────────┼─────────┼─────────┤
│犯 罪 日 期 │97.06.29 │97.05.30 │97.07.24、97.07.28│
│ │ │ │及97.08.11 │
├──────┼─────────┼─────────┼─────────┤
│偵 查 機 關 │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7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59號 │第2377號 │字第1579、1617、 │
│ │ │ │1629號 │
├─┬────┼─────────┼─────────┼─────────┤
│最│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968號 │97年度訴字第2409號│97年度審訴字第188 │
│ │ │ │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09.25 │97.11.11 │97.11.26 │
├─┼────┼─────────┼─────────┼─────────┤
│確│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訴字第968號 │97年度訴字第2409號│97年度審訴字第188 │
│ │ │ │ │號 │
│決├────┼─────────┼─────────┼─────────┤
│ │確定日期│97.10.13 │97.12.01 │97.12.15 │
├─┴────┼─────────┼─────────┼─────────┤
│是否得為易科│否 │否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是 │
│數罪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
│ │第3332號 │8816號 │第46號 │
└──────┴─────────┴─────────┴─────────┘
┌──────┬─────────┬─────────┬─────────┐
│編 號 │ 4 │ │ │
├──────┼─────────┼─────────┼─────────┤
│罪 名 │竊盜 │ │ │
├──────┼─────────┼─────────┼─────────┤
│宣 告 刑 │2 罪,各處有期徒刑│ │ │
│ │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7.09.12、97.09.13│ │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第2537號 │ │ │
├─┬────┼─────────┼─────────┼─────────┤
│最│法院 │彰化地院 │ │ │
│後├────┼─────────┼─────────┼─────────┤
│事│案號 │98年度易字第613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98.06.24 │ │ │
├─┼────┼─────────┼─────────┼─────────┤
│確│法院 │彰化地院 │ │ │
│定├────┼─────────┼─────────┼─────────┤
│判│案號 │98年度易字第613號 │ │ │
│決├────┼─────────┼─────────┼─────────┤
│ │確定日期│98.07.20 │ │ │
├─┴────┼─────────┼─────────┼─────────┤
│是否得為易科│否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 │ │
│數罪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 │
│ │第4467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