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九龍珠」玖台(含IC板玖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九龍珠」9台(含IC板9片)為被告甲○○所有、供犯罪所用與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供陳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
而被告因前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速偵字第711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依首揭規定,該扣案物品得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曉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