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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236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嗣經本院通緝而為警逮捕始到案,故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以被告有逃亡之事實為由,裁定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身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爰審酌本案即97年度訴字第2368號案件,業於97年12月31日宣判,應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准予聲請人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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