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120,200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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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拾捌包(合計淨重壹點柒玖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實秤毛重零點陸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字第4557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扣案之海洛因38包(合計淨重1.7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實秤毛重0.601 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經查:被告甲○○前因轉讓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2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而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38包,經鑑驗結果,確係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 月7日調科壹字第140009720號鑑定通知書1紙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訛;

又扣案之白色結晶體1包(實秤毛重0.601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940002979號檢驗成績書1紙在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亦堪認定。

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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