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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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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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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搶奪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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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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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2月3日 │97年2月3日 │97年2月5日 │96年10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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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1347號 │第1347號 │第1347號 │第20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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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7年度訴字第787號 │97年度訴字第787號 │97年度訴字第787號 │97年度易字第531 號│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3月31日 │97年3月31日 │97年3月31日 │97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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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7年4月28日 │97年4月28日 │97年4月28日 │97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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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是 │否 │是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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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是 │是 │
│數罪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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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
│ │第3202號(雲林地檢│第3202號(雲林地檢│第3202號(雲林地檢│第3202號(雲林地檢│
│ │9年度執更字第829號│98年度執更字第829 │98年度執更字第829 │98年度執更字第82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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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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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竊盜 │藏匿人犯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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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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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12月22日 │96年12月22日 │96年11月8日 │96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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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 │第6473號 │第6473號 │第1414號 │第620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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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判決字號│97年度簡字第340號 │97年度簡字第340號 │98年度港簡字第51號│98年度簡字第1851號│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9月30日 │97年9月30日 │98年6月9日 │98年9月7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定├────┼─────────┼─────────┼─────────┼─────────┤
│判│判決字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1月3日 │97年11月3日 │98年6月26日 │98年9月28日 │
├─┴────┼─────────┼─────────┼─────────┼─────────┤
│是否得為易科│是 │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是 │是 │是 │是 │
│數罪 │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 │第3202號(雲林地檢│第3202號(雲林地檢│第1403號(雲林地檢│第5764號 │
│ │9年度執更字第829號│98年度執更字第829 │98年度執更字第829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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