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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 嘉 信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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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罪 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 │ │ │)機關年度├─┬─────┬────┼─┬─────┬────┤ │
│ │ │ │ │案號 │法│案 號 │判決日期│法│案 號│判決確定│備 註 │
│ │ │ │ │ │院│ │ │院│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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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施用第│有期徒刑│97.09.12、│彰化地檢97│彰│97年度訴字│97.12.05│彰│97年度訴字│97.12.29│彰化地檢│
│ │一級毒│1年 │97.09.13某│年度毒偵字│化│第3161號 │ │化│第3161號 │ │98年度執│
│ │品 │ │時 │第4068號 │地│ │ │地│ │ │字第434 │
│ │ │ │ │ │院│ │ │院│ │ │號(98執│
│ │ │ │ │ │ │ │ │ │ │ │緝字199 │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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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施用第│有期徒刑│97.10.06 │彰化地檢98│彰│98年度訴字│98.05.27│彰│98年度訴字│98.06.22│彰化地檢│
│ │一級毒│8月 │ │年度毒偵字│化│第394號 │ │化│第394號 │ │98年度執│
│ │品 │ │ │第181號 │地│ │ │地│ │ │字第4066│
│ │ │ │ │ │院│ │ │院│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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