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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違反電信法、竊盜、及詐欺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部分,前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53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確定;
其中如附表編號4 至5 所示部分,亦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33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及10月之加計後總和。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附表:
┌───┬───┬────┬─────┬─────┬─────────────┬─────────────┬───┐
│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 判決日期 │法│案 號│ 確定日期 │備 註│
│ │ │ │(民 國)│案 號│院│ │ (民國) │院│ │ (民國) │ │
├───┼───┼────┼─────┼─────┼─┼─────┼─────┼─┼─────┼─────┼───┤
│1 │詐欺 │有期徒刑│1.97.03.22│彰化地方法│彰│98年度訴字│98年2 月27│彰│98年度訴字│98年3 月23│彰化地│
│ │ │3 月 │2.97.03.23│院檢察署97│化│第253號 │日 │化│第253號 │日 │檢98年│
│ │ │共9次 │3.97.04.01│年度偵緝字│地│ │ │地│ │ │度執字│
│ │ │ │4.97.03.28│第587 號 │院│ │ │院│ │ │第2083│
│ │ │ │5.97.04.03│ │ │ │ │ │ │ │號 │
│ │ │ │6.97.04.08│ │ │ │ │ │ │ │ │
│ │ │ │7.97.04.09│ │ │ │ │ │ │ │ │
│ │ │ │8.97.04.15│ │ │ │ │ │ │ │ │
│ │ │ │9.97.04.17│ │ │ │ │ │ │ │ │
├───┼───┼────┼─────┼─────┼─┼─────┼─────┼─┼─────┼─────┼───┤
│2 │違反電│有期徒刑│1.97.03.23│彰化地方法│彰│98年度訴字│98年2 月27│彰│98年度訴字│98年3 月23│彰化地│
│ │信法 │3月 │2.97.03.28│院檢察署97│化│第253號 │日 │化│第253號 │日 │檢98年│
│ │ │共5次 │3.97.03.28│年度偵緝字│地│ │ │地│ │ │度執字│
│ │ │ │至97.04.03│第587 號 │院│ │ │院│ │ │第2083│
│ │ │ │4.97.04.15│ │ │ │ │ │ │ │號 │
│ │ │ │5.97.04.18│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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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竊盜 │有期徒刑│97.03.28 │彰化地方法│彰│98年度訴字│98年2 月27│彰│98年度訴字│98年3 月23│彰化地│
│ │ │7月 │ │院檢察署97│化│第253號 │日 │化│第253號 │日 │檢98年│
│ │ │ │ │年度偵緝字│地│ │ │地│ │ │度執字│
│ │ │ │ │第587 號 │院│ │ │院│ │ │第2083│
│ │ │ │ │ │ │ │ │ │ │ │號 │
├───┼───┼────┼─────┼─────┼─┼─────┼─────┼─┼─────┼─────┼───┤
│ │竊盜 │有期徒刑│97.05.10 │彰化地方法│彰│98年度訴字│98年9 月17│彰│98年度訴字│98年10月12│彰化地│
│4 │ │8月 │ │院檢察署98│化│第1334號 │日 │化│第1334號 │日 │檢98年│
│ │ │ │ │年度偵字第│地│ │ │地│ │ │度執字│
│ │ │ │ │2489號 │院│ │ │院│ │ │第6027│
│ │ │ │ │ │ │ │ │ │ │ │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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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詐欺 │有期徒刑│97.05.10 │彰化地方法│彰│98年度訴字│98年9 月17│彰│98年度訴字│98年10月12│彰化地│
│ │ │4月 │ │院檢察署98│化│第1334號 │日 │化│第1334號 │日 │檢98年│
│ │ │ │ │年度偵字第│地│ │ │地│ │ │度執字│
│ │ │ │ │2489號 │院│ │ │院│ │ │第6027│
│ │ │ │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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