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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317號),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溪洲因竊盜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 號判例要旨參照)。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林溪洲因竊盜等7 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判決確定,而其中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444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948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另【附表】編號3 至編號5 所示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851 號刑事判決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
又【附表】編號6 、7 所示部分,則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740 號刑事判決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
依上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7 所示7 罪之總和;
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 、2 、編號3 至編號5 、編號6 、7 所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1 年2 月、1 年2 月之總和。
準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7 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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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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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民 國)│案 號│院│ │ (民國)│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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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 │有期徒刑│97年7 月15│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上易│97年12月18│ 同 左 │97年12月18│彰化地│
│ │ │8月 │日 │院檢察署97│灣│字第1948號│日 │ │日 │檢98年│
│ │ │ │ │年度偵字第│高│ │ │ │ │度執字│
│ │ │ │ │6601號 │等│ │ │ │ │第529 │
│ │ │ │ │ │法│ │ │ │ │號 │
│ │ │ │ │ │院│ │ │ │ │ │
│ │ │ │ │ │臺│ │ │ │ │ │
│ │ │ │ │ │中│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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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竊盜 │有期徒刑│97年7 月20│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上易│97年12月18│ 同 左 │97年12月18│彰化地│
│ │ │8月 │日 │院檢察署97│灣│字第1948號│日 │ │日 │檢98年│
│ │ │ │ │年度偵字第│高│ │ │ │ │度執字│
│ │ │ │ │6601號 │等│ │ │ │ │第529 │
│ │ │ │ │ │法│ │ │ │ │號 │
│ │ │ │ │ │院│ │ │ │ │ │
│ │ │ │ │ │臺│ │ │ │ │ │
│ │ │ │ │ │中│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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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7 月13│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訴字│98年5 月15│同 左 │98年6月1日│彰化地│
│ │害防制│5月 │日或14日 │院檢察署97│灣│第851號 │日 │ │ │檢98年│
│ │條例 │ │ │年度偵字第│彰│ │ │ │ │度執字│
│ │ │ │ │3419、3443│化│ │ │ │ │第3447│
│ │ │ │ │號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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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7 月19│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訴字│98年5 月15│同 左 │98年6月1日│彰化地│
│ │害防制│5月 │日 │院檢察署97│灣│第851號 │日 │ │ │檢98年│
│ │條例 │ │ │年度偵字第│彰│ │ │ │ │度執字│
│ │ │ │ │3419、3443│化│ │ │ │ │第3447│
│ │ │ │ │號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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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毒品危│有期徒刑│97年7 月19│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訴字│98年5 月15│同 左 │98年6月1日│彰化地│
│ │害防制│8月 │日 │院檢察署97│灣│第851號 │日 │ │ │檢98年│
│ │條例 │ │ │年度偵字第│彰│ │ │ │ │度執字│
│ │ │ │ │3419、3443│化│ │ │ │ │第3447│
│ │ │ │ │號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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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竊盜 │有期徒刑│97年6 月20│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易字│98年9 月11│同 左 │98年10月5 │彰化地│
│ │ │8月 │日 │院檢察署98│灣│第740號 │日 │ │日 │檢98年│
│ │ │ │ │年度偵字第│彰│ │ │ │ │度執字│
│ │ │ │ │4803號 │化│ │ │ │ │第5965│
│ │ │ │ │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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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竊盜 │有期徒刑│97年6 月29│彰化地方法│臺│98年度易字│98年9 月11│同 左 │98年10月5 │彰化地│
│ │ │8月 │日 │院檢察署98│灣│第740號 │日 │ │日 │檢98年│
│ │ │ │ │年度偵字第│彰│ │ │ │ │度執字│
│ │ │ │ │4803號 │化│ │ │ │ │第5965│
│ │ │ │ │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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