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2231,2009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31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查本件聲請人因涉有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前因涉有該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且被告非但擁槍,且一再以強盜方式,強盜他人財物,其危害治安非小,為確保訴訟順利進行(如滋擾其他關係人),自有羈押必要,故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李進清
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億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