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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事件(九十八【聲請書誤載為九十七】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皮件陸拾壹箱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偵字第一一七五號提起公訴,嗣經判決免訴確定,扣案之仿冒皮件六十一箱,為專科沒收之物(聲請書誤載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三款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偵字第一一七五號提起公訴,惟因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中簡上字第一○三六號確定判決,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行,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五六四號判決免訴,嗣經上訴,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五九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為證。
扣案之仿冒皮件六十一箱,均係被告為負責人之臺灣新津皮件工業有限公司所製造、販賣,此經被告於調查員詢問(臺北市調查處卷第二三、二四頁)、偵訊(他字卷第二八頁)時,供認無訛,且該六十一箱皮件,與告訴人義大利商、亞維耶羅馬丁尼股份有限公司所註冊之第0000000號「Device mark(map)」商標,係以極為相近之地圖圖案及設色表彰使用於同一或類似之皮夾商品,應有致相關消費者發生混淆誤認之虞,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九六)智商○三九○字第○九六八○五七二○八○號函一份(臺北市調查處卷第七四、七五頁)在卷可佐,足認確為仿冒商標之商品,按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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