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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88年度偵字第81
9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沒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叁包(合計淨重肆拾伍點肆捌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玖包(合計淨重肆拾肆點壹零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無罪確定,然該案扣押之毒品,經送驗結果,認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毛重50.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毛重48.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將上開扣案毒品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25號判決無罪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又被告於上開案件查扣之毒品,經送檢驗結果,係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3包(毛重50.5公克,合計淨重45.48 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毛重48.6公克,合計淨重44.10 公克)乙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及檢驗通知書附卷可憑。
準此,上開扣押物既分係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秀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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