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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二、受刑人甲○○分別因施用第1 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各1 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中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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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罪 名│宣 告 刑│犯 罪│偵 查年 度│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 ├─┬─────┬─────┼─┬─────┬─────┤ │
│ │ │ │日 期│ 及 │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確定日期 │備 註│
│ │ │ │ │案 號│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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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98年6 月22│臺灣彰化地│臺│98年度訴字│98年9 月14│ 同 左 │98年10月5 │彰化地│
│ │害防制│10月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1397號 │日 │ │日 │檢98年│
│ │條例 │ │ │署98年度毒│彰│ │ │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1438│化│ │ │ │ │第5851│
│ │ │ │ │號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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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毒品危│有期徒刑│98年6 月28│臺灣彰化地│臺│98年度訴字│98年10月12│ 同 左 │98年11月11│彰化地│
│ │害防制│11月 │日 │方法院檢察│灣│第1552號 │日 │ │日 │檢98年│
│ │條例 │ │ │署98年度毒│彰│ │ │ │ │度執字│
│ │ │ │ │偵字第1717│化│ │ │ │ │第6480│
│ │ │ │ │號 │地│ │ │ │ │號 │
│ │ │ │ │ │方│ │ │ │ │ │
│ │ │ │ │ │法│ │ │ │ │ │
│ │ │ │ │ │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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