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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人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WALUX商標衣服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509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WALUX商標衣服1件,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65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又扣案之仿冒WALUX商標衣服1件,確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於警、偵訊時供承在卷。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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