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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經查扣案之毒品驗餘淨重為0.4474公克,此有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聲請書誤為0.4685公克,自應更正,其餘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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