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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戒毒偵字第360、361、362、363號),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8年度戒毒偵字第360、361、362、363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經施以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該等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360、361、362、3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又該等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分別送請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單位鑑定後,均各檢出毒品海洛因之成分,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
足認該等扣案物品,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該等包裝袋內,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可參,是該等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應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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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海洛因之包數、重量│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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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包(合計淨重2.29公克 │①97年度保字第0117號 │
│ │、包裝袋2個) │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 │驗室民國97年3月14日調科 │
│ │ │壹字第09723014130號鑑定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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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包(合計淨重15.62公克│①97年度保字第1524號 │
│ │、包裝袋8個) │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 │驗室97年6月16日調科壹字 │
│ │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
├──┼───────────┼────────────┤
│ 3 │1包(驗餘淨重0.4378公 │①97年度保字第1587號 │
│ │克、包裝袋1個) │②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
│ │ │97年6月4日(檢察官聲請書│
│ │ │誤載為「97年5月27日」) │
│ │ │草療鑑字第0970004738號鑑│
│ │ │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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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包(合計淨重1.71公克 │①97年度保字第2281號 │
│ │、包裝袋2個) │②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 │ │驗室97年8月21日調科壹字 │
│ │ │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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