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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二月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八00四八二五三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九年四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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