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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39號
聲請人即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准予於本院上班時間內,由聲請人或第三人提出新台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考量案件之審理期日已終結,但被告審理中經傳居不到,發佈通緝始緝獲,故仍有逃亡之可能,准予提出新台幣三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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