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59,200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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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沒字第4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壹台(含IC板壹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計有1 台(含IC板1 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與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

而被告因前揭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9124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6年度上職議字第6234號處分書在卷為憑,依首揭規定,該扣案物品得由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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