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聲,70,2009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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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臺中女子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件受刑人上開罪刑,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已逾6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無同條第1項關於易科罰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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