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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83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永吉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97年度訴字第340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家中母親發生車禍,希望可以回去陪伴母親等語。
辯護人則為其聲請:本案證人部分均已詰問完畢,已無串證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裁定自民國97年12月10日起執行羈押,嗣於98年3月10日並延長羈押在案。
茲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請求因家庭狀況需具保停止羈押,非得為本院審酌之因,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羅秀緞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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