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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又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之1條第1項及同法第258條之3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甲○○係就其家父林光毅遭人開車追撞之過失致死案件聲請交付審判,惟上開偵查案件,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9083號案件繫屬中,而上開偵查案件係由聲請人之姊林惠敏提出告訴,此業據聲請人於聲請狀中自承,故聲請人並非上開偵查案件之告訴人,況上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9083號案件尚未偵查終結,此有電話公務紀錄查詢單及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查詢表各1 紙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上開交付審判之聲請,揆諸前揭說明,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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