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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後(97年度聲字第1124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發回(98年度抗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均已減刑完畢)。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98年6月19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其宣告刑均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得易科罰金,本案所定之應執行之刑雖逾6個月有期徒刑,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號、第662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偽造文書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已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減為有期徒刑1月 │已減刑 │ 已減刑 │
│ │15日 │ │ │
├──────┼────────┼─────────┼─────────┤
│犯罪日期 │ 95.12.14 │ 95.8.21 │ 95.8.23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 │彰化地檢96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648號 │字第8722號 │字第8722號 │
├─┬────┼────────┼─────────┼─────────┤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斗簡字第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
│ │ │246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 96.5.11 │ 97.4.24 │ 97.4.24 │
├─┼────┼────────┼─────────┼─────────┤
│確│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定│案號 │96年度斗簡字第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
│ │ │246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 96.6.20 │ 97.5.19 │ 97.5.19 │
│ │日期 │ │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
│ │字第3515號(96年│第4021號(98年執緝│第4021號(98年執緝│
│ │執減更字2771號)│字185號) │字185號) │
└──────┴────────┴─────────┴─────────┘
┌──────┬────────┬─────────┬─────────┐
│編號 │ 4 │ 5 │ 6 │
├──────┼────────┼─────────┼─────────┤
│罪 名 │ 詐欺 │ 竊盜 │ 偽造文書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已減刑 │已減刑 │ 已減刑 │
│ │ │ │ │
├──────┼────────┼─────────┼─────────┤
│犯罪日期 │ 95.8.23 │ 95.9.21 │ 95.9.21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 │彰化地檢96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722號 │字第8722號 │字第8722號 │
├─┬────┼────────┼─────────┼─────────┤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21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
│ │ │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 97.4.24 │ 97.4.24 │ 97.4.24 │
├─┼────┼────────┼─────────┼─────────┤
│確│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定│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21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
│ │ │號 │ │ │
│判├────┼────────┼─────────┼─────────┤
│決│判決確定│ 97.5.19 │ 97.5.19 │ 97.5.19 │
│ │日期 │ │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
│ │字第4021號(98年│第4021號(98年執緝│第4021號(98年執緝│
│ │執緝字185號) │字185號) │字185號) │
└──────┴────────┴─────────┴─────────┘
┌──────┬────────┬─────────┐
│編號 │ 7 │ 8 │
├──────┼────────┼─────────┤
│罪 名 │ 竊盜 │ 偽造文書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已減刑 │已減刑 │
│ │ │ │
├──────┼────────┼─────────┤
│犯罪日期 │ 95.10.8 │ 95.10.8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6年度偵│彰化地檢96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722號 │字第8722號 │
├─┬────┼────────┼─────────┤
│最│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21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
│ │ │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97.4.24 │ 97.4.24 │
├─┼────┼────────┼─────────┤
│確│法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 ├────┼────────┼─────────┤
│定│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21 │97年度訴字第321號 │
│ │ │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97.5.19 │ 97.5.19 │
│ │日期 │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
│ │字第4021號(98年│第4021號(98年執緝│
│ │執緝字185號) │字18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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