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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6號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伍月。
理 由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刑法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同年二月二日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且均在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前犯之,依刑法第五十一條定應執行刑時,自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次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及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相互比較之結果,修正前刑法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五月。
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附此敘明。
三、爰依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第五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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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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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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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六月 │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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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 │二項 │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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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九十二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三│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
│ │年三月十二日 │三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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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案號 │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六四號│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七六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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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 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事實審├───┼────────────┼────────────┤
│ │判 決│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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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七八號│
│判 決├───┼────────────┼────────────┤
│ │判決確│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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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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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六月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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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三 │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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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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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五年 │有期徒刑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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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
│ │二項 │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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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九十三年一月中旬某日起至│九十二年十月間起至九十三│
│ │九十三年三月初某日止 │年三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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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
│案號 │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二號│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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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最 後│案 號│九十五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九十五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
│ │ │七號 │七號 │
│事實審├───┼────────────┼────────────┤
│ │判 決│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 │
│ │日 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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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確 定│案 號│九十五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九十五年度上重更二字第二│
│ │ │七號 │七號 │
│判 決├───┼────────────┼────────────┤
│ │判決確│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 │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 │
│ │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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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減刑 │不合減刑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不合減刑 │不合減刑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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