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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4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鎮律師
林佐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郭麗萍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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