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186,2009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
選任辯護人 陳呈雲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盧志科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姚銘鴻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