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295,20091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裁判之文字,如有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仍可由為裁判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9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院在民國98年11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於第1頁倒數第1行及第2頁「貳、實體部分:一、」第1行之「96年6月8日」,均有誤繕之處,茲皆更正為「98年6月8日」,爰特裁定更正如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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