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313,2009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康春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7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於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葛永輝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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