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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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