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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 律師
杜逸新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僅坦承有轉讓第一級毒品之事實,否認有販賣第一級海洛因之犯行,惟有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購毒者於偵查中之證述,且關於犯罪事實二與被告甲○○共犯之部分,業據共同被告甲○○供陳綦詳,並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可證,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所述復與偵查中所述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9 月3 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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