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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5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隆律師
選任辯護人 蕭智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調偵字第四九三、五三一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肆佰陸拾貳片、燒錄機壹臺均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斗簡字第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甫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
乙○○、甲○○(另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係夫妻關係,均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影音光碟,係經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公司)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得利公司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竟仍共同基於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自九十七年五、六月間某日起,未經得利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在其等二人共同經營、設在彰化縣二林鎮○○里○○路○段三三○號之新巴黎影視社內,以其等二人所有之一對一型光碟燒錄機重製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四百六十二片後,復在新巴黎影視社上址,以每片盜版光碟新臺幣(下同)五十元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之顧客。
嗣於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一時十三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新巴黎影視社上址搜索而當場查獲,並於該影視社二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四百六十二片、燒錄機一臺,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得利公司告訴代理人張修齊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經被告乙○○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張修齊於警詢時,證人即執行搜索之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警員謝加盛於偵訊時,分別證述明確,並有得利公司取得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合約書七份、現場照片及翻拍照片共計十六幀、得利公司與新巴黎影視社之授權協議書二份、營利事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明細一紙在卷可稽,以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計四百六十二片、燒錄機一臺扣案為憑,足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應堪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依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出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專依重製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二五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意圖散布(出租)而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低度行為,為散布(出租)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其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出租)之低度行為,又為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包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
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以意圖出租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出租者係以營業為牟利,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是行為人基於一個意圖出租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反覆從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行為,未曾間斷,於行為概念上,應認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被告前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斗簡字第三○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甫於九十七年八月一日因易科罰金而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
再被告所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其法定刑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惟被告已年逾六十歲,雖因一時貪圖小利,致罹刑典,然考量其出租盜版光碟每片僅獲利五十元,且其事後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給付告訴人高達六十萬元之賠償金,另告訴人亦曾具狀表明願意撤回告訴,請求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此有彰化縣二林鎮調解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刑調字第二四七號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一紙(調偵字第五三一號卷第二至四頁)在卷可佐,又被告雖因上開妨害風化案件,而構成累犯,惟該案僅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可見其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且其犯罪情狀亦與本案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有間,倘因此加重其刑後而科以被告有期徒刑七月,致被告無易科罰金之機會,逕令其入監服刑,恐嫌過苛,本院衡諸其犯罪情狀,尚有可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並與前開加重其刑部分,依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先加後減。
爰審酌被告為圖不法利益而重製並出租盜版光碟,嚴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享之利益,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另考量其重製與出租盜版光碟之期間、數量,出租每片盜版光碟僅獲利五十元,且事後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給付告訴人賠償金,及其品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均為被告犯本案所得之物,另光碟機一臺,為被告犯本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坦明確,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但書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但書,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舜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扣案盜版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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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片名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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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寶藏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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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地獄怪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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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海角七號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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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移動世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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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功夫熊貓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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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魔獸戰場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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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小熊維尼:超級偵探聖誕夜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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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印第安那瓊斯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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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神鬼奇航2、3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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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神鬼任務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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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媽媽咪呀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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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奪魂鋸1至5集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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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鷹眼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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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險路勿近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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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全民超人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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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阿波卡獵逃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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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X檔案:我要相信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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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失蹤人口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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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荷配奇遇記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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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狙擊生死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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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神鬼認證:最後通牒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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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色戒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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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白雪新鮮人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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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正義悍將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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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鼠國流浪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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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屍蹤現場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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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快樂腳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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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瘋狂農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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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料理鼠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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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夏綠蒂的網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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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驚爆任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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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黑暗毀滅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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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貝武夫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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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地心冒險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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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異形戰場2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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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怪醫杜立德5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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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決戰末世代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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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猛男姦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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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德州電鋸殺人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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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凶鱷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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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來自硫磺島的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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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汽車總動員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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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零度莫斯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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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恐怖食人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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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兇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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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歌舞青春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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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開麥拉驚魂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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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比佛利拜金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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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霍爾的移動城保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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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鬼照片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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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恐怖惡鄰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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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舞動青春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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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桃色名單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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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美國黑幫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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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小紅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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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先婚後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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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獵殺死神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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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鋼鐵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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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飛天小葫蘆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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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保車場夜驚魂2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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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慕尼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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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一八九五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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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頭彩冤家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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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巴比倫密碼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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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 │第四者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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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 │合法入侵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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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 │尋找夢奇地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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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 │變形金鋼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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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 │終極警探4.0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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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女郎我最兔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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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當我們假在一起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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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鴻孕當頭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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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 │美人心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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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玩命對戰 │ 4 │
├──┼─────────────┼───┤
│ 75 │衝擊點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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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史密斯先生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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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赤壁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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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神鬼傳奇3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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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真愛之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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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無聲火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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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陌路狂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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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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