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593,2009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5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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