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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巷27號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e○○
巷2弄3
(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533、6588、6947、7322、7380、7466、7633、7802號),有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情形,本院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又共同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蕭勝耀共同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事 實
一、e○○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5 月4 日以94年度訴字第205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起訴書誤載為5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5年9 月19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6年7 月16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9 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15日、3 月15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15日在案,甫於96年9 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或單獨為之,或與具有上開犯意聯絡之e○○共同為之,自98年4月3日上午11時許起,迄至同年7月底某日下午7時許間,或徒手,或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毀壞門扇,或攜帶兇器,竊取戌○○等人所有之NOKIA廠牌白色手機1支等財物,又徒手搶奪a○○所有之零錢新臺幣(下同)1300元,並未經許可侵入午○○位在雲林縣斗南鎮○○○路226號住處(詳如附表一、二)。
三、e○○明知黃○○於98年5 月下旬某日,在彰化縣永靖鄉與田尾鄉交界處某寺廟前,所交付之外接式硬碟1 臺及手機1支(宇○○於附表一編號15時地遭竊),均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以收受,並以1000元之代價,出售與真實姓名不詳之人。
四、嗣黃○○於98年7 月30日清晨6 時40分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路○ 段112 號「永村員林加油站」,為警拘提到案,當場在黃○○身上起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小包(另案偵辦);
e○○於同年8 月26日下午3 時許,在彰化縣員林鎮○○路○ 段377 號前,為警拘提到案。
黃○○於羈押期間,就犯罪事實附表一部分,除編號4 、13、24、32、34、35、52外,就犯罪事實附表二部分,除編號5 外,均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尚未知悉犯行前,主動向警方自首上開犯行,並自願接受裁判而自首。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彰化、田中、鹿港、和美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1 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黃○○、e○○所涉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本案證據:
(一)犯罪事實二附表一部分:┌──┬───────────┬───────┬───────┐│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註 │├──┼───────────┼───────┼───────┤│1.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犯罪事實 │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戌○○警詢證詞。
│ │號警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2.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1.告訴人T○○││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犯罪事實 │ 98年8月17日 ││ │ 時之自白。
│。
│ 警詢筆錄、現││ │2.告訴人T○○98年6月1│ │ 場照片2張見9││ │ 2 日、8 月17日警詢證│ │ 8偵字7466號 ││ │ 詞。
│ │ 警卷。
││ │3.證人張書愷警詢證詞。
│ │2.偵訊筆錄見98││ │4.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 │ 偵字7380號卷││ │5.宏鑫資源回收登記簿內│ │ 。
││ │ 頁影本1紙。
│ │3.其餘見98偵字││ │6.照片3張。
│ │ 6588號卷。
││ │7.現場照片2張。
│ │4.被告張效忠本││ │ │ │院準備程序及審││ │ │ │理時之自白詳見││ │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3.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犯罪事實 │字7802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X○警詢證詞。
│ │號警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4.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犯罪事實 │字7380號卷,其││ │ 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告訴人B○○警詢證詞│ │號警卷。
││ │ 。
│ │本院98年10月6 ││ │3.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日準備程序及審││ │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理筆錄 ││ │ 。
│ │ ││ │4.現場照片13張。
│ │ ││ │5.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 局98年5 月12日刑紋字│ │ ││ │ 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 │ ││ │ 。
│ │ │├──┼───────────┼───────┼───────┤│5.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犯罪事實 │ ││ │ 之自白。
│。
│ ││ │2.證人J○○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6.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6 之犯罪事│字7380號卷,其││ │ 之自白。
│實 │餘見98偵字7802││ │2.證人賴美麗警詢證詞。
│ │號警卷。
││ │3.現場照片1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7.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7犯罪事實 │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告訴人子○○警詢證詞│ │號警卷。
││ │ 。
│ │本院98年10月6 ││ │3.現場照片2張。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8.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8犯罪事實 │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巳○○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9.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9犯罪事實 │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g○○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10.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0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 │2.證人庚○○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11.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1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l○○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12.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2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告訴人W○○警詢證詞│ │ ││ │ 。
│ │ ││ │3.現場照片2張。
│ │ │├──┼───────────┼───────┼───────┤│13.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3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告訴人地○○警詢證詞│ │ ││ │ 。
│ │ ││ │3.現場照片2張。
│ │ │├──┼───────────┼───────┼───────┤│14.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4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乙○○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15.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5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告訴人j○○警詢證詞│ │ ││ │ 。
│ │ ││ │3.現場照片2張。
│ │ │├──┼───────────┼───────┼───────┤│16.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6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宇○○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17.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7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802││ │2.證人蔡素珠警詢證詞。
│ │號警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18.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8犯罪事實│字6533號卷、73││ │ 時之自白。
│。
│80號卷內勤庭筆││ │2.證人天○○警詢證詞。
│ │錄,其餘見98偵││ │3.現場照片2張。
│ │字7466號警卷。
││ │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19.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9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A○○警詢證詞。
│ │號警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20.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0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告訴人Y○○警詢證詞│ │ ││ │ 。
│ │ ││ │3.現場照片2張。
│ │ │├──┼───────────┼───────┼───────┤│21.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1犯罪事實│字7802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G○○警詢證詞。
│ │號警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22.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2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張淯順警詢證詞。
│ │號警卷。
││ │3.現場照片1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23.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3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告訴人甲○○警詢證詞│ │ ││ │ 。
│ │ ││ │3.現場照片2張。
│ │ │├──┼───────────┼───────┼───────┤│24. │1.被告黃○○偵訊、本院│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編號24之事實。
│字7633號卷,其││ │ 白。
│ │餘見98偵字7633││ │2.告訴人丙○○警詢證詞│ │號卷。
││ │ 。
│ │本院98年10月6 ││ │3.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6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張。
│ │理筆錄 ││ │4.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 │ ││ │ 畫面1紙。
│ │ │├──┼───────────┼───────┼───────┤│25.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5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告訴人己○○警詢證詞│ │號卷。
││ │ 。
│ │本院98年10月6 ││ │3.現場照片2張。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26.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6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R○○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27.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7犯罪事實│字7802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告訴人U○○警詢證詞│ │號卷。
││ │ 。
│ │本院98年10月6 ││ │3.現場照片2張。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28.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98年10月6 日準│編號28犯罪事實│ ││ │ 備程序及審理筆錄 │。
│ ││ │2.告訴人D○○警詢證詞│ │ ││ │ 。
│ │ ││ │3.現場照片1張。
│ │ ││ │ │ │ │├──┼───────────┼───────┼───────┤│29.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9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丑○○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30.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1.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0犯罪事實│2.證人張照華為││ │ 時之自白。
│。
│ 目擊證人及告││ │2.證人張照華警詢證詞。
│ │ 訴人h○○之││ │3.現場照片1張。
│ │ 母。
││ │ │ │3.本院98年10月││ │ │ │6 日準備程序及││ │ │ │審理筆錄 │├──┼───────────┼───────┼───────┤│31.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1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S○○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32.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編│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號32之事實。
│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98偵字7322號││ │2.證人Z○○警詢證詞。
│ │卷。
││ │3.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 │本院98年10月6 ││ │ 畫面1紙。
│ │日準備程序及審││ │4.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5 │ │理筆錄 ││ │ 張。
│ │ ││ │5.室內監視器翻拍照片6 │ │ ││ │ 張。
│ │ ││ │ │ │ │├──┼───────────┼───────┼───────┤│33.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3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F○○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34.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4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6947││ │2.證人卯○○警詢證詞。
│ │號卷。
││ │3.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 │本院98年10月6 ││ │ 畫面1張。
│ │日準備程序及審││ │4.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
│ │理筆錄 ││ │ │ │ │├──┼───────────┼───────┼───────┤│35.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5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a○○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36.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6犯罪事實│本院98年10月6 ││ │ 時之自白。
│。
│日準備程序及審││ │2.證人C○○警詢證詞。
│ │理筆錄 ││ │3.現場照片2張。
│ │ ││ │ │ │ │├──┼───────────┼───────┼───────┤│37.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7犯罪事實│字7802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b○○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38.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8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亥○○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4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39.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9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N○○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 │ │ │ ││ │ │ │ │├──┼───────────┼───────┼───────┤│40.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0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午○○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 │ │ │ ││ │ │ │ │├──┼───────────┼───────┼───────┤│41.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1犯罪事實│字7802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未○○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42.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2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i○○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43.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3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K○○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44.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1.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4犯罪事實│2.證人L○○為││ │ 時之自白。
│。
│ 被害人廖錦葉││ │2.證人L○○警詢證詞。
│ │ 之子。
││ │3.現場照片1張。
│ │3.本院98年10月││ │ │ │6 日準備程序及││ │ │ │審理筆錄 │├──┼───────────┼───────┼───────┤│45.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5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P○○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46.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6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玄○○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47.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7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d○○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48.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8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丁○○○警詢證詞│ │ ││ │ 。
│ │ ││ │3.現場照片2張。
│ │ │├──┼───────────┼───────┼───────┤│49.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9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n○○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 │ │ │ │├──┼───────────┼───────┼───────┤│50.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0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寅○○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51.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1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f○○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52.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2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6533││ │2.證人癸○○警詢證詞。
│ │號卷。
││ │3.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 │本院98年10月6 ││ │ 刑案現場勘察報告1份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含監視器節錄照片6 │ │理筆錄 ││ │ 張) │ │ ││ │4.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 │ ││ │ 畫面1紙。
│ │ │├──┼───────────┼───────┼───────┤│53.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3犯罪事實│字7802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壬○○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54.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4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V○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55.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5犯罪事實│字7380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申○○○警詢證詞│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56.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6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戊○○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57.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7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c○○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58.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8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k○○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59.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9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酉○○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 │ │ │ │├──┼───────────┼───────┼───────┤│60.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偵訊筆錄見98偵││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60犯罪事實│字7802號卷,其││ │ 時之自白。
│。
│餘見98偵字7466││ │2.證人辰○警詢證詞。
│ │號卷。
││ │3.現場照片2張。
│ │本院98年10月6 ││ │ │ │日準備程序及審││ │ │ │理筆錄 │├──┼───────────┼───────┼───────┤│61.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一│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61犯罪事實│ ││ │ 時之自白。
│。
│ ││ │2.證人m○○警詢證詞。
│ │ ││ │3.現場照片2張。
│ │ │└──┴───────────┴───────┴───────┘
(二)犯罪事實二附表二部分:┌──┬───────────┬───────┬────┐│編號│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備註 │├──┼───────────┼───────┼────┤│1.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見98偵字││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之事實。
│7380號卷││ │ 時之自白。
│ │。
││ │2.被告e○○警詢、偵訊│ │本院98年││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10月6 日││ │ 時之自白。
│ │準備程序││ │3.證人宙○○警詢證詞。
│ │及審理筆││ │4.現場照片2張。
│ │錄 ││ │5.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 │ ││ │ 畫面1張。
│ │ │├──┼───────────┼───────┼────┤│2.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1.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2之事實。
│2.證人劉││ │ 時之自白。
│ │ 秀珠為││ │2.被告e○○警詢、偵訊│ │ 被害人││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周宗樺││ │ 時之自白。
│ │ 之母。
││ │3.證人劉秀珠警詢證詞。
│ │ ││ │4.現場照片2張。
│ │ ││ │5.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 │ ││ │ 畫面1張。
│ │ │├──┼───────────┼───────┼────┤│3.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3之事實。
│ ││ │ 時之自白。
│ │ ││ │2.被告e○○警詢、偵訊│ │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 │ 時之自白。
│ │ ││ │3.證人I○○○警詢證詞│ │ ││ │ 。
│ │ ││ │4.現場照片2張。
│ │ │├──┼───────────┼───────┼────┤│4.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4之事實。
│ ││ │ 時之自白。
│ │ ││ │2.被告e○○警詢、偵訊│ │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 │ 時之自白。
│ │ ││ │3.證人O○○警詢證詞。
│ │ ││ │4.現場照片2張。
│ │ ││ │5.永威實業有限公司維修│ │ ││ │ 單1張。
│ │ ││ │ │ │ │├──┼───────────┼───────┼────┤│5.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1.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5之事實。
│2.現場照││ │ 時之自白。
│ │ 片另見││ │2.被告e○○警詢、偵訊│ │ 98偵字││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6533號││ │ 時之自白。
│ │ 警卷。
││ │3.證人Q○○警詢證詞。
│ │ ││ │4.現場照片4張。
│ │ ││ │ │ │ │├──┼───────────┼───────┼────┤│6.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見98偵字││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6之事實。
│7380號卷││ │ 時之自白。
│ │。
││ │2.被告e○○警詢、偵訊│ │本院98年││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10月6 日││ │ 時之自白。
│ │準備程序││ │3.證人辛○○警詢證詞。
│ │及審理筆││ │4.監視器翻拍照片。
│ │錄 ││ │5.現場照片2張。
│ │ ││ │ │ │ │├──┼───────────┼───────┼────┤│7.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7之事實。
│ ││ │ 時之自白。
│ │ ││ │2.被告e○○警詢、偵訊│ │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 │ 時之自白。
│ │ ││ │3.證人M○○警詢證詞。
│ │ ││ │4.現場照片2張。
│ │ │├──┼───────────┼───────┼────┤│8.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8之事實。
│ ││ │ 時之自白。
│ │ ││ │2.被告e○○警詢、偵訊│ │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 │ 時之自白。
│ │ ││ │3.證人林柏榕警詢證詞。
│ │ ││ │4.現場照片2張。
│ │ │├──┼───────────┼───────┼────┤│9.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9之事實。
│ ││ │ 時之自白。
│ │ ││ │2.被告e○○警詢、偵訊│ │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 │ 時之自白。
│ │ ││ │3.證人H○○警詢證詞。
│ │ ││ │4.現場照片2張。
│ │ │├──┼───────────┼───────┼────┤│10. │1.被告黃○○警詢、偵訊│犯罪事實附表二│同上。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編號10之事實。
│ ││ │ 時之自白。
│ │ ││ │2.被告e○○警詢、偵訊│ │ ││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 │ ││ │ 時之自白。
│ │ ││ │3.證人E○○○警詢證詞│ │ ││ │ 。
│ │ ││ │4.現場照片2張。
│ │ │└──┴───────────┴───────┴────┘
(三)犯罪事實三部分:┌──┬───────────┬───────┬────┐│編號│ 證 據 │待證事實 │備註 │├──┼───────────┼───────┼────┤│1. │被告e○○警詢、偵訊、│被告e○○自同│98偵字73││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案被告黃○○處│80號卷。
││ │自白 │收受贓物之事實│ ││ │ │。
│ │├──┼───────────┼───────┼────┤│2. │被告黃○○警詢、偵訊、│同案被告黃○○│同上。
││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交付贓物與被告│ ││ │自白。
│e○○之事實。
│ │├──┼───────────┼───────┼────┤│3. │證人宇○○警詢證詞。
│證人宇○○於98│同上。
││ │ │年5月下旬某日 │ ││ │ │上午8時許遭竊 │ ││ │ │之事實。
│ │├──┼───────────┼───────┼────┤│4. │現場照片2張。
│證人宇○○於98│同上。
││ │ │年5月下旬某日 │ ││ │ │上午8時許遭竊 │ ││ │ │之事實。
│ │└──┴───────────┴───────┴────┘
三、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黃○○就犯罪事實二附表一編號4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款、第2款、第3款夜間侵入住宅、毀壞門扇、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就附表一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竊盜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35所為,係犯刑法第325條第1項搶奪罪,就附表一編號40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就附表一編號47、50、53、56及59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就附表一其餘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被告黃○○就附表一編號40所為侵入住宅及竊盜2 罪間,及其餘竊盜未遂、搶奪、加重竊盜等合計共60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㈡被告黃○○與e○○就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1 、2 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就附表二編號3 至10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被告黃○○與e○○就附表二編號1 至10所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被告黃○○與e○○就附表二所為10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e○○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罪嫌。
㈣被告黃○○就犯罪事實附表一部分,除編號4 、13、24、32 、34、35、52外,就犯罪事實附表二部分,除編號5 外,其餘部分均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尚未知悉犯行前,主動向警方自首上開犯行,並自願接受裁判而自首,均依刑法第62條減輕其刑。
又查被告e○○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95年10月11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1500號判決有期徒刑7 月、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經蒙減刑,甫於96年9 月12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被告黃○○如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犯行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二人多次竊取、搶奪他人財物,行為甚不可取,兼衡被害人所受損害、被告二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罪後於本院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被告二人均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達成渠等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㈥另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度。
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
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
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條第4項分別規定:「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應執行之刑未達1 年以上者,不適用本條例。」
授權法院「得」依具體情狀決定是否令有竊盜、贓物犯罪習慣之被告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而非「必」宣告之,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462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本院衡酌被告黃○○犯罪之動機、犯罪之情節(包含竊取次數、使用手段與竊得財物之價值)、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被告黃○○於短短三個月之期間(98年4月起至7 月止),即犯下多達70餘次之竊盜犯行,顯有犯罪之習慣,有必要強制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且本院就被告黃○○部分所定之執行刑已達1 年以上,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被告黃○○應於各竊盜罪所處之刑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施以強制工作3 年。
又宣告多數強制工作,期間相同者執行其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之1第1項第4款、第1款亦定有明文。
是同一被告有宣告多數強制工作之情形時,應由執行檢察官依上開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擇一執行,並無於判決內定應執行之保安處分之必要,併此敘明。
至於被告e○○分擔之犯行則較為輕微,且參與之作案件數為10件,是認量處被告e○○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懲儆之效,未達須以保安處分預防矯治之程度,尚無施以強制工作之必要,諒其服刑完畢後得以儘速投入社會正當工作,爰不併予宣告強制工作。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06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第325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5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紀雅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 6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一(被告張志忠單獨為之):
┌──┬─────────┬────────┬────┬─────┬────────┐
│編號│犯罪事實 │被害人及受害財物│所犯法條│備註 │ 主 文 │
│ │ │ │ │ │ │
├──┼─────────┼────────┼────┼─────┼────────┤
│1. │黃○○於98年4月3日│戌○○,NOKIA廠 │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上午11時許,在彰化│牌白色手機1 支(│0條第1項│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縣員林鎮○○路○段2│價值1400元)。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89號「泰式料理店」│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戌○○所│ │ │ │作參年。 │
│ │有之NOKIA廠牌白色 │ │ │ │ │
│ │手機1支。 │ │ │ │ │
├──┼─────────┼────────┼────┼─────┼────────┤
│2. │黃○○於98年4月6日│T○○,抽水馬達│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下午5時許,在彰化 │1 部(價值450 元│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縣永靖鄉○○○段27│)。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地號「臺盛農場」,│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竊取T○○所有之抽│ │ │ │作參年。 │
│ │水馬達1部,得手後 │ │ │ │ │
│ │,隨即持往彰化縣二│ │ │ │ │
│ │水鄉○○路○段「宏 │ │ │ │ │
│ │鑫環保企業社」,以│ │ │ │ │
│ │450元之價格,販售 │ │ │ │ │
│ │與不知情之張書愷。│ │ │ │ │
├──┼─────────┼────────┼────┼─────┼────────┤
│3. │黃○○於98年4月初 │X○,零錢1500元│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下午2時許,在 │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田尾鄉○○路│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3段197號豬肉攤,徒│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手竊取X○所有之零│ │ │ │作參年。 │
│ │錢1500元。 │ │ │ │ │
├──┼─────────┼────────┼────┼─────┼────────┤
│4. │黃○○於98年4月26 │B○○,金項鍊3 │刑法第32│1.提出告訴│黃○○攜帶兇器、│
│ │日下午10時許之夜間│條及玉山信用卡1 │1條第1項│ 。 │毀越門扇、夜間侵│
│ │,攜帶足供兇器使用│張(價值18000 元│第1款、 │2.非自首。│入住宅竊盜,處有│
│ │之螺絲起子,破壞張│)。 │第2款、 │3.螺絲起子│期徒刑玖月,並應│
│ │敏慧位在彰化縣員林│ │第3款。 │ 未扣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鎮○○路○段389巷32│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號住處後門侵入,徒│ │ │ │作參年。 │
│ │手竊取B○○所有之│ │ │ │ │
│ │金項鍊3條及玉山銀 │ │ │ │ │
│ │行信用卡1張。 │ │ │ │ │
├──┼─────────┼────────┼────┼─────┼────────┤
│5. │黃○○於98年5月2日│J○○,大同廠牌│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上午10時許,在彰化│手機1支。 │0條第1項│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縣員林鎮○○路○段4│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37號「欣美美髮店」│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J○○所│ │ │ │作參年。 │
│ │有之大同廠牌手機1 │ │ │ │ │
│ │支。 │ │ │ │ │
├──┼─────────┼────────┼────┼─────┼────────┤
│6. │黃○○於98年5月4日│賴美麗,女用皮包│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上午9時許,在彰化 │1個(內有現金160│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縣永靖鄉○○路22號│00元、回數票2本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徒手竊取賴美麗所│、身分證1張)。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有之女用皮包1個。 │ │ │ │作參年。 │
├──┼─────────┼────────┼────┼─────┼────────┤
│7. │黃○○於98年5月初 │子○○,黑色皮包│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上午10時許,在│1個(內有存摺7本│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員林鎮○○路│)及零錢包1個(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1段166號,徒手竊取│內有現金1000元)│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子○○所有之黑色皮│ │ │ │作參年。 │
│ │包1個及零錢包1個。│ │ │ │ │
├──┼─────────┼────────┼────┼─────┼────────┤
│8. │黃○○於98年5月10 │巳○○,金項鍊1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9時許,在彰 │條及NOKIA廠牌手 │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化縣花壇鄉○○街96│機1 支(總價值約│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巷12號,徒手竊取李│2萬5千元)。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嘉明所有之金項鍊1 │ │ │ │作參年。 │
│ │條及手機1支。 │ │ │ │ │
├──┼─────────┼────────┼────┼─────┼────────┤
│9. │黃○○於98年5月15 │g○○,皮包1個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4時許,在彰 │(內含現金100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大村鄉○○路13│及員工證1張)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0巷46號,徒手竊取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g○○所有之皮包1 │ │ │ │作參年。 │
│ │個。 │ │ │ │ │
├──┼─────────┼────────┼────┼─────┼────────┤
│10. │黃○○於98年5月中 │庚○○,翡翠戒指│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某日上午10時許,│1只、金手鍊1條、│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在彰化縣大村鄉中山│K 金項鍊1 條(總│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路3段2巷503號,徒 │價值4萬7千元)。│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手竊取庚○○所有,│ │ │ │作參年。 │
│ │放置在該處2樓臥室 │ │ │ │ │
│ │內之翡翠戒指1只、 │ │ │ │ │
│ │金手鍊1條、K金項鍊│ │ │ │ │
│ │1條。 │ │ │ │ │
├──┼─────────┼────────┼────┼─────┼────────┤
│11. │黃○○於98年5月21 │l○○,皮包1 個│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7時許,在彰 │(內含現金2000元│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社頭鄉○○路1 │、證件、書本)。│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段792號,徒手竊取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l○○所有之皮包1 │ │ │ │作參年。 │
│ │個。 │ │ │ │ │
├──┼─────────┼────────┼────┼─────┼────────┤
│12. │黃○○於98年5月22 │W○○,手提包1 │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10時許,在彰│個(內有現金1800│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化縣社頭鄉○○路4 │0元、鑽石項鍊1條│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段141號「吉津食品 │、身分證、汽機車│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公司」,徒手竊取劉│駕照、汽車行照、│ │ │作參年。 │
│ │怡甄所有之手提包1 │保險卡及健保卡各│ │ │ │
│ │個。 │1張、金融卡2張、│ │ │ │
│ │ │存摺2本)。 │ │ │ │
├──┼─────────┼────────┼────┼─────┼────────┤
│13. │黃○○於98年5月27 │地○○,無財物損│刑法第32│1.提出告訴│黃○○竊盜,未遂│
│ │日上午9時30分許, │失。 │0條第1項│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侵入位在彰化縣埔心│ │、第3項 │2.非自首。│,並應於刑之執行│
│ │鄉○○路555號「威 │ │。 │ │前令入勞動場所,│
│ │昇實業社」1樓辦公 │ │ │ │強制工作參年。 │
│ │室,正徒手開啟該處│ │ │ │ │
│ │抽屜,尋找財物之際│ │ │ │ │
│ │,為該公司員工徐萬│ │ │ │ │
│ │恭聞聲發覺而未遂。│ │ │ │ │
│ │ │ │ │ │ │
├──┼─────────┼────────┼────┼─────┼────────┤
│14. │黃○○於98年5月29 │乙○○,皮夾1個 │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9時許,在彰 │(內含現金500元 │0條第1項│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員林鎮萬年巷51│、身分證及健保卡│。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之9號,徒手竊取王 │各1張)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朝和所有之皮夾1個 │ │ │ │作參年。 │
│ │。 │ │ │ │ │
├──┼─────────┼────────┼────┼─────┼────────┤
│15. │黃○○於98年5月31 │j○○,手提包1 │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1時許,在彰 │個(內有現金2000│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二水鄉水尾巷24│元、身分證及信用│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之3號,徒手竊取謝 │卡各1張、金融卡3│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宜靜所有之手提包1 │張) │ │ │作參年。 │
│ │個。 │ │ │ │ │
├──┼─────────┼────────┼────┼─────┼────────┤
│16. │黃○○於98年5月下 │宇○○,隨身硬碟│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某日上午8時許, │1 臺、手機1 支(│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在彰化縣田中鎮南北│價值1萬元)。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街185巷15號,徒手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竊取宇○○所有之隨│ │ │ │作參年。 │
│ │身硬碟1臺、手機1支│ │ │ │ │
│ │。 │ │ │ │ │
├──┼─────────┼────────┼────┼─────┼────────┤
│17. │黃○○於98年5月間 │蔡素珠,紅色手機│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下午3時許,在 │1 支(價值4000元│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員林鎮○○路│)。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485號「明宏汽車材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料行」,竊取蔡素珠│ │ │ │作參年。 │
│ │所有之紅色手機1支 │ │ │ │ │
│ │。 │ │ │ │ │
├──┼─────────┼────────┼────┼─────┼────────┤
│18. │黃○○於98年6月1日│天○○,手提包1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下午1時45分許,在 │個(內有現金4000│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員林鎮○○街│元、眼鏡2支、身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15巷37號,徒手竊取│分證、駕照、健保│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天○○所有之手提包│卡各1張及藥品) │ │ │作參年。 │
│ │1個。 │。 │ │ │ │
├──┼─────────┼────────┼────┼─────┼────────┤
│19. │黃○○於98年6月3日│A○○,女用皮夾│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上午11時許,在彰化│1個(現金3000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縣員林鎮○○街53巷│、身分證4張、健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36號,徒手竊取張素│保卡、汽車駕照、│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謀所有之女用皮夾1 │行照各1張、口紅1│ │ │作參年。 │
│ │個。 │條)。 │ │ │ │
├──┼─────────┼────────┼────┼─────┼────────┤
│20. │黃○○於98年6月4日│Y○○,金黃色錢│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上午10時許,在彰化│包1個(內有現金 │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縣員林鎮○○路○段 │16000元、金項鍊1│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166巷8號,徒手竊取│條、戒指1只、身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Y○○所有之金黃色│分證、健保卡各1 │ │ │作參年。 │
│ │錢包1個。 │張、借據1張)。 │ │ │ │
├──┼─────────┼────────┼────┼─────┼────────┤
│21. │黃○○於98年6月初 │G○○,皮包1個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上午10時許,在│、SONY數位相機1 │ │ 。 │期徒刑伍月,並應│
│ │彰化縣永靖鄉○○路│臺、翡翠項鍊1條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259號工廠內,徒手 │(總價值13萬7 千│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竊取G○○所有之皮│元)。 │ │ │作參年。 │
│ │包1個、SONY數位相 │ │ │ │ │
│ │機1臺、翡翠項鍊1條│ │ │ │ │
│ │。 │ │ │ │ │
├──┼─────────┼────────┼────┼─────┼────────┤
│22. │黃○○於98年6月初 │張淯順,零錢300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上午9時許,在 │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田尾鄉○○路│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1段179號,徒手竊取│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張淯順所有之零錢30│ │ │ │作參年。 │
│ │0元。 │ │ │ │ │
├──┼─────────┼────────┼────┼─────┼────────┤
│23. │黃○○於98年6月10 │甲○○,皮包1個 │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10時許,在彰│(內有現金5600元│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員林鎮○○街10│、支票2張、健保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6巷98弄4號,徒手竊│卡、身分證、駕照│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取甲○○所有之皮包│各1張、帳冊2本、│ │ │作參年。 │
│ │1個。 │原子筆10支)。 │ │ │ │
├──┼─────────┼────────┼────┼─────┼────────┤
│24. │黃○○於98年6月11 │丙○○,粉桃色皮│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下午4時40分許,騎 │包1個(內含現金2│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乘車牌號碼TSM-041│00元、手機1支、 │ │2.非自首。│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號輕型機車前往彰化│丙○○身分證、陳│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縣彰化市○○街96號│昱全及陳昱碩健保│ │ │作參年。 │
│ │,徒手竊取丙○○所│卡、汽機車行照及│ │ │ │
│ │有之粉桃色皮包1個 │駕照、玉山銀行信│ │ │ │
│ │。 │用卡各1張鑰匙1串│ │ │ │
│ │ │)。 │ │ │ │
├──┼─────────┼────────┼────┼─────┼────────┤
│25. │黃○○於98年6月11 │己○○,手提包1 │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5時許,在彰 │個(內有現金100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員林鎮○○路1 │元、身分證、駕照│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段449號,徒手竊取 │、健保卡、筆記本│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己○○所有之手提包│、MP3隨身聽1臺、│ │ │作參年。 │
│ │1個。 │隨身硬碟1個、翻 │ │ │ │
│ │ │譯機1臺)。 │ │ │ │
├──┼─────────┼────────┼────┼─────┼────────┤
│26. │黃○○於98年6月13 │R○○,皮夾1個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9時許,在彰 │(內有現金300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員林鎮○○街37│、身分證、健保卡│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之1號「佳園中醫診 │、汽車駕照、行照│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所」,徒手竊取前往│各1張)。 │ │ │作參年。 │
│ │該處就診之R○○所│ │ │ │ │
│ │有之皮夾1個。 │ │ │ │ │
├──┼─────────┼────────┼────┼─────┼────────┤
│27. │黃○○於98年6月中 │U○○,背包1個 │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某日上午10時許,│(內有錢包1個、 │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在雲林縣西螺鎮新德│現金30000元、數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街46號,徒手竊取廖│位相機1臺、印鑑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文儀所有之背包1個 │1個、身分證、健 │ │ │作參年。 │
│ │。 │保卡、駕照、行照│ │ │ │
│ │ │各1張) │ │ │ │
├──┼─────────┼────────┼────┼─────┼────────┤
│28. │黃○○於98年6月中 │D○○,乳白色皮│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某日上午7時許, │包1個(內有現金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在彰化縣北斗鎮地政│1500元、黑色皮夾│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路152巷47號,徒手 │1個、身分證、健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竊取D○○所有之乳│保卡、駕照、行照│ │ │作參年。 │
│ │白色皮包1個。 │各1張)。 │ │ │ │
├──┼─────────┼────────┼────┼─────┼────────┤
│29. │黃○○於98年6月中 │丑○○,零錢700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某日上午11時許,│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在彰化縣彰化市泰和│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路2段17號「金泰和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商店」,徒手竊取吳│ │ │ │作參年。 │
│ │聰明所有之零錢700 │ │ │ │ │
│ │元。 │ │ │ │ │
├──┼─────────┼────────┼────┼─────┼────────┤
│30. │黃○○於98年6月20 │h○○,手提背包│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1時許,在雲 │1個(內有皮夾2個│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林縣斗六市○○路12│、現金2000元)。│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8號,徒手竊取賴冠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佑所有之手提背包1 │ │ │ │作參年。 │
│ │個。 │ │ │ │ │
├──┼─────────┼────────┼────┼─────┼────────┤
│31. │黃○○於98年6月21 │S○○,皮包1個 │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7時許,在彰 │(內有現金4000元│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彰化市○○○街│、手機2支、身分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100號「蓮村素食餐 │證、汽機車駕照、│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庭」廚房,徒手竊取│健保卡、玉山銀行│ │ │作參年。 │
│ │S○○所有之皮包1 │金融卡、郵局金融│ │ │ │
│ │個。 │卡各1張、印章1個│ │ │ │
│ │ │、汽車及遙控器鑰│ │ │ │
│ │ │匙)。 │ │ │ │
├──┼─────────┼────────┼────┼─────┼────────┤
│32. │黃○○於98年6月27 │Z○○,筆記型電│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9時50分許, │腦1部。 │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騎乘車牌號碼GQV-1│ │ │2.非自首。│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68號重型機車,前往│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彰化縣和美鎮新庄里│ │ │ │作參年。 │
│ │東發路172號,徒手 │ │ │ │ │
│ │竊取Z○○所有之筆│ │ │ │ │
│ │記型電腦1部後,以5│ │ │ │ │
│ │000元價格,變賣與 │ │ │ │ │
│ │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 │ │ │
│ │「文榮」之成年男子│ │ │ │ │
│ │。 │ │ │ │ │
├──┼─────────┼────────┼────┼─────┼────────┤
│33. │黃○○於98年6月28 │F○○,零錢1000│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5時許,在彰 │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田中鎮○○路2 │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段192號,徒手竊取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F○○所有之零錢10│ │ │ │作參年。 │
│ │00元。 │ │ │ │ │
├──┼─────────┼────────┼────┼─────┼────────┤
│34. │黃○○於98年6月30 │卯○○,深色手提│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10時26分許,│包1個(內含身分 │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騎乘車牌號碼GQV-1│證、健保卡、汽車│ │2.非自首。│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68號重型機車,前往│駕照、機車駕照、│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彰化縣秀水鄉鶴鳴村│機車行照、花旗銀│ │ │作參年。 │
│ │彰鹿路556號「億得 │行信用卡、臺北富│ │ │ │
│ │滿公司」,徒手竊取│邦銀行信用卡、郵│ │ │ │
│ │卯○○所有之深色手│局提款卡、彰化六│ │ │ │
│ │提包1個。 │信提款卡各1張、 │ │ │ │
│ │ │友邦銀行信用卡2 │ │ │ │
│ │ │張、鑽石戒指1枚 │ │ │ │
│ │ │【價值1 萬元】、│ │ │ │
│ │ │紅寶石戒指1 枚【│ │ │ │
│ │ │價值5 千元】、印│ │ │ │
│ │ │章4 顆、現金5 千│ │ │ │
│ │ │元、郵局存摺1 本│ │ │ │
│ │ │) │ │ │ │
├──┼─────────┼────────┼────┼─────┼────────┤
│35. │黃○○於98年6月底 │a○○,零錢1300│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意圖為自己│
│ │某日中午12時許,騎│元。 │5條第1項│ 。 │不法之所有,搶奪│
│ │乘車牌號碼GQV-168│ │。 │2.非自首。│他人之動產,處有│
│ │號重型機車,前往彰│ │ │ │期徒刑柒月。 │
│ │化縣社頭鄉○○路1 │ │ │ │ │
│ │段50號「呷尚好檳榔│ │ │ │ │
│ │攤」,向a○○假稱│ │ │ │ │
│ │購買檳榔,利用蔡佳│ │ │ │ │
│ │玲不備之際,徒手搶│ │ │ │ │
│ │奪a○○管理之零錢│ │ │ │ │
│ │盒內零錢1300元。 │ │ │ │ │
├──┼─────────┼────────┼────┼─────┼────────┤
│36. │黃○○於98年7月1日│C○○,公事包1 │刑法第32│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中午12時40分許,在│個(內有現金5000│0條第1項│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秀水鄉仿林巷│元、咖啡色皮夾1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6號「民仁補習班」 │個、眼鏡1副、手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C○○所│機1支、證件)。 │ │ │作參年。 │
│ │有之公事包1個。 │ │ │ │ │
├──┼─────────┼────────┼────┼─────┼────────┤
│37. │黃○○於98年7月2日│b○○,皮包1個 │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上午8時許,在彰化 │(內有現金15000 │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縣永靖鄉○○路○段7│元、LG廠牌手機1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16號,徒手竊取鄭月│支、健保卡3張、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乃所有之皮包1個。 │身分證、臺中企銀│ │ │作參年。 │
│ │ │提款卡各1張)。 │ │ │ │
├──┼─────────┼────────┼────┼─────┼────────┤
│38. │黃○○於98年7月3日│亥○○,公事包1 │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上午9時10分許,在 │個(內有現金4000│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雲林縣斗六市○○路│元、筆記型電腦1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240之2號「泰鋒染化│臺、外接式硬碟1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公司」,徒手竊取洪│個、密碼鎖2支、4│ │ │作參年。 │
│ │江松所有之公事包1 │孔USB連接埠1個、│ │ │ │
│ │個。 │護照1本、文件資 │ │ │ │
│ │ │料1疊。 │ │ │ │
├──┼─────────┼────────┼────┼─────┼────────┤
│39. │黃○○於98年7月4日│N○○,零錢1100│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上午9時許,在彰化 │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縣員林鎮○○路208 │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號「豐米便當店」,│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N○○所有│ │ │ │作參年。 │
│ │之零錢1100元。 │ │ │ │ │
├──┼─────────┼────────┼────┼─────┼────────┤
│40. │黃○○於98年7月9日│午○○,筆記型電│刑法第30│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上午10時許,未經許│腦1台。 │6條第1項│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可,侵入雲林縣斗南│ │、第320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鎮○○○路226號, │ │條第1項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午○○所有│ │。 │ │作參年。又無故侵│
│ │之筆記型電腦1臺。 │ │ │ │入他人住宅,處有│
│ │ │ │ │ │期徒刑參月。 │
├──┼─────────┼────────┼────┼─────┼────────┤
│41. │黃○○於98年7月初 │未○○,咖啡色皮│刑法第32│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上午9時許,在 │包1個(內有現金6│0條第1項│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田尾鄉○○路│00元、證件1批)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1段151號,徒手竊取│。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未○○所有之咖啡色│ │ │ │作參年。 │
│ │皮包1個。 │ │ │ │ │
├──┼─────────┼────────┼────┼─────┼────────┤
│42. │黃○○於98年7月初 │i○○,零錢500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上午8時許,在 │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社頭鄉清水岩│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路169號i○○所經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營之米店,徒手竊取│ │ │ │作參年。 │
│ │i○○所有之零錢50│ │ │ │ │
│ │0元。 │ │ │ │ │
├──┼─────────┼────────┼────┼─────┼────────┤
│43. │黃○○於98年7月初 │K○○,黑色手提│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中午12時許,在│包1個(內有印章6│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田中鎮○○路│個、存摺2本、臺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2段363號,徒手竊取│中商業銀行支票25│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K○○所有之黑色手│張)。 │ │ │作參年。 │
│ │提包1個。 │ │ │ │ │
├──┼─────────┼────────┼────┼─────┼────────┤
│44. │黃○○於98年7月18 │廖錦葉,手提包1 │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11時33分許,│個(內有現金3000│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在雲林縣斗六市成功│元)。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路397之1號,徒手竊│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取廖錦葉所有之手提│ │ │ │作參年。 │
│ │包1個。 │ │ │ │ │
├──┼─────────┼────────┼────┼─────┼────────┤
│45. │黃○○於98年7月19 │P○○,斜背包1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4時許,在南 │個(內有現金1000│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投縣南投市○○街34│元、小皮夾1個、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2號「光昌電器行」 │身分證、健保卡、│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P○○所│郵局提款卡、機車│ │ │作參年。 │
│ │有之斜背包1個。 │駕照、學生證、借│ │ │ │
│ │ │書證各1張、書1本│ │ │ │
│ │ │、手機1支)。 │ │ │ │
├──┼─────────┼────────┼────┼─────┼────────┤
│46. │黃○○於98年7月19 │玄○○,黑色皮包│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5時30分許, │1個(內有現金合 │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在南投縣南投市嘉和│計10000元、身分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北路19號水果行,徒│證、健保卡、機車│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手竊取玄○○所有之│行照各1張、印章1│ │ │作參年。 │
│ │黑色皮包1個。 │個、存摺1本、皮 │ │ │ │
│ │ │夾1個、鑰匙3串)│ │ │ │
│ │ │。 │ │ │ │
├──┼─────────┼────────┼────┼─────┼────────┤
│47. │黃○○於98年7月中 │d○○,手提袋1 │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夜間侵入住│
│ │旬某日下午8時許之 │個(內有木製泡茶│1條第1項│ 。 │宅竊盜,處有期徒│
│ │夜間,侵入彰化縣社│組1組)。 │第1款。 │2.自首。 │刑柒月,並應於刑│
│ │頭鄉○○路○段813號│ │ │3.X○賜贓│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徒手竊取d○○所│ │ │ 物部分,│場所,強制工作參│
│ │有之手提袋1個。 │ │ │ 警方已另│年。 │
│ │ │ │ │ 案偵辦。│ │
├──┼─────────┼────────┼────┼─────┼────────┤
│48. │黃○○於98年7月中 │丁○○○,零錢50│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某日上午7時30分 │0元。 │0條第1項│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許,在彰化縣田尾鄉│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新興路385號雜貨店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丁○○○│ │ │ │作參年。 │
│ │所有之零錢500元。 │ │ │ │ │
├──┼─────────┼────────┼────┼─────┼────────┤
│49. │黃○○於98年7月中 │n○○,黑色皮包│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某日下午4時許, │1個(現金3000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在臺中縣龍井鄉沙田│、身分證、健保卡│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路4段292號,徒手竊│各1張、銀行存摺3│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取n○○所有之黑色│本)。 │ │ │作參年。 │
│ │皮包1個。 │ │ │ │ │
├──┼─────────┼────────┼────┼─────┼────────┤
│50. │黃○○於98年7月中 │寅○○,零錢3000│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夜間侵入住│
│ │旬某日下午7時許, │元。 │1條第1項│ 。 │宅竊盜,處有期徒│
│ │在彰化縣花壇鄉花壇│ │第1款。 │2.自首。 │刑柒月,並應於刑│
│ │街196號「進發餅店 │ │ │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徒手竊取寅○○│ │ │ │場所,強制工作參│
│ │所有之零錢3000元。│ │ │ │年。 │
├──┼─────────┼────────┼────┼─────┼────────┤
│51. │黃○○於98年7月20 │f○○,黑色手提│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5時許,在彰 │包1個(內有LG廠 │0條第1項│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田中鎮○○路1 │牌手機1支、MP4隨│。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段10號,徒手竊取蕭│身聽1臺)。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錫鴻所有之黑色手提│ │ │ │作參年。 │
│ │包1個。 │ │ │ │ │
├──┼─────────┼────────┼────┼─────┼────────┤
│52. │黃○○於98年7月22 │癸○○,牛仔手提│同上。 │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上午9時10分許, │包1個(內有手機2│ │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騎乘車牌號碼GQV-1│支、癸○○身分證│ │2.非自首。│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68號重型機車,前往│、健保卡、匯豐銀│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彰化縣員林鎮○○路│行信用卡、兆豐銀│ │ │作參年。 │
│ │2段493巷13號,竊取│行信用卡、國泰世│ │ │ │
│ │癸○○所有之牛仔手│華銀行信用卡、中│ │ │ │
│ │提包1個。 │國信託銀行信用卡│ │ │ │
│ │ │、渣打銀行信用卡│ │ │ │
│ │ │、萬泰銀行信用卡│ │ │ │
│ │ │、汽車駕照、吳佩│ │ │ │
│ │ │琪健保卡各1張、 │ │ │ │
│ │ │金融卡2張) │ │ │ │
│ │ │ │ │ │ │
├──┼─────────┼────────┼────┼─────┼────────┤
│53. │黃○○於98年7月22 │壬○○,白色提包│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夜間侵入住│
│ │日下午7時許之夜間 │1個(內有現金200│1條第1項│ 。 │宅竊盜,處有期徒│
│ │,侵入彰化縣北斗鎮│元、易利信廠牌手│第1款。 │2.自首。 │刑柒月,並應於刑│
│ │民權路72號,徒手竊│機1支、健保卡、 │ │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取壬○○所有之白色│學生證各1張)。 │ │ │場所,強制工作參│
│ │手提包1個。 │ │ │ │年。 │
│ │ │ │ │ │ │
├──┼─────────┼────────┼────┼─────┼────────┤
│54. │黃○○於98年7月23 │V○,墨綠色皮包│刑法第32│1.提出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日下午3時50分許, │1個(內有現金400│0條第1項│ 。 │期徒刑肆月,並應│
│ │在彰化縣和美鎮鹿和│00元、身分證、健│。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路6段102號,徒手竊│保卡各2張、印鑑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取V○所有之墨綠色│章、存摺章各2個 │ │ │作參年。 │
│ │皮包1個。 │)。 │ │ │ │
├──┼─────────┼────────┼────┼─────┼────────┤
│55. │黃○○於98年7月下 │申○○○,零錢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某日下午4時許, │1500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在彰化縣社頭鄉社斗│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路1段608號雜貨店,│ │ │3.犯罪時間│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申○○○所│ │ │以罪疑唯有│作參年。 │
│ │有之零錢1500元。 │ │ │利於被告法│ │
│ │ │ │ │則認定。 │ │
├──┼─────────┼────────┼────┼─────┼────────┤
│56. │黃○○於98年7月底 │戊○○,背包1個 │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夜間侵入住│
│ │某日下午7時許之夜 │(內有相機1臺、 │1條第1項│ 。 │宅竊盜,處有期徒│
│ │間,在彰化縣員林鎮│公事包1個、文件1│第1款。 │2.自首。 │刑柒月,並應於刑│
│ │大同路1段202號,徒│件、鑰匙1 串)(│ │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手竊取戊○○所有之│總價值約3 萬元)│ │ │場所,強制工作參│
│ │背包1個。 │。 │ │ │年。 │
├──┼─────────┼────────┼────┼─────┼────────┤
│57. │黃○○於98年7月下 │c○○,零錢300 │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某日下午3時許, │元。 │0條第1項│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在彰化縣彰化市進德│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路2巷37號「老蕭牛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肉麵」,徒手竊取蕭│ │ │ │作參年。 │
│ │有為所有之零錢300 │ │ │ │ │
│ │元。 │ │ │ │ │
├──┼─────────┼────────┼────┼─────┼────────┤
│58. │黃○○於98年7月下 │k○○,皮包1個 │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旬下午4時許,在彰 │(內有現金2000元│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化縣彰化市○○路3 │、健保卡1張)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段422號快餐店,徒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手竊取k○○所有之│ │ │ │作參年。 │
│ │皮包1個。 │ │ │ │ │
├──┼─────────┼────────┼────┼─────┼────────┤
│59. │黃○○於98年7月間 │酉○○,黑色公事│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夜間侵入住│
│ │某日下午7時許之夜 │包1個(內有土地 │1條第1項│ 。 │宅竊盜,處有期徒│
│ │間,侵入彰化縣員林│所有權狀影本2張 │第1款。 │2.自首。 │刑柒月,並應於刑│
│ │鎮○○路○段483號,│、印章6個)。 │ │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徒手竊取酉○○所有│ │ │ │場所,強制工作參│
│ │之黑色公事包1個。 │ │ │ │年。 │
│ │ │ │ │ │ │
├──┼─────────┼────────┼────┼─────┼────────┤
│60. │黃○○於98年7月間 │辰○,零錢1000元│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上午7時許,在 │。 │0條第1項│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北斗鎮○○路│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188號「正記茶行」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辰○所有│ │ │ │作參年。 │
│ │之零錢1000元。 │ │ │ │ │
├──┼─────────┼────────┼────┼─────┼────────┤
│61. │黃○○於98年7月間 │m○○,零錢1000│同上。 │1.未提告訴│黃○○竊盜,處有│
│ │某日上午8時許,在 │元。 │ │ 。 │期徒刑參月,並應│
│ │彰化縣北斗鎮○○街│ │ │2.自首。 │於刑之執行前令入│
│ │263號「林川簡餐店 │ │ │ │勞動場所,強制工│
│ │」,徒手竊取m○○│ │ │ │作參年。 │
│ │所有之零錢1000元。│ │ │ │ │
└──┴─────────┴────────┴────┴─────┴────────┘
附表二(被告黃○○與e○○共犯):
┌──┬────────────┬─────┬────┬─────┬────────┐
│編號│犯罪事實 │被害人及損│所犯法條│備註 │ 主 文 │
│ │ │失財物 │ │ │ │
├──┼────────────┼─────┼────┼─────┼────────┤
│1. │黃○○與e○○於98年7月 │宙○○,車│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共同攜帶兇│
│ │初某日下午8時許,由蕭盛 │牌1面。 │1條第1項│ 。 │器竊盜,處有期徒│
│ │耀騎乘車牌號碼GQV-168號│ │第3款攜 │2.黃○○自│刑柒月,並應於刑│
│ │重型機車搭載黃○○,前往│ │帶兇器加│ 首。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三 │ │重竊盜。│ │場所,強制工作參│
│ │義里活動中心,由e○○在│ │ │ │年。 │
│ │機車上把風,由黃○○手持│ │ │ │e○○共同攜帶兇│
│ │足供兇器使用之L型扳手( │ │ │ │器竊盜,累犯,處│
│ │長約17公分,未扣案),竊│ │ │ │有期徒刑玖月。 │
│ │取宙○○停放在該處路旁之│ │ │ │ │
│ │車牌號碼ICW-099號車牌,│ │ │ │ │
│ │得手後,將該車牌懸掛於車│ │ │ │ │
│ │牌號碼GQV-168號重型機車│ │ │ │ │
│ │上使用,以逃避警方追緝。│ │ │ │ │
├──┼────────────┼─────┼────┼─────┼────────┤
│2. │黃○○與e○○於98年7月 │周宗樺,車│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共同攜帶兇│
│ │初某日上午8時許,由蕭盛 │牌1面。 │1條第1項│ 。 │器竊盜,處有期徒│
│ │耀騎乘車牌號碼GQV-168號│ │第3款攜 │2.黃○○自│刑柒月,並應於刑│
│ │重型機車搭載黃○○,前往│ │帶兇器加│ 首。 │之執行前令入勞動│
│ │彰化縣社頭鄉○○路○段662│ │重竊盜罪│3.證人劉秀│場所,強制工作參│
│ │號「芭樂市場」,由e○○│ │。 │ 珠為被害│年。 │
│ │在車上把風,由黃○○以足│ │ │ 人周宗樺│e○○共同攜帶兇│
│ │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形轉螺絲│ │ │ 之母。 │器竊盜,累犯,處│
│ │工具,竊取周宗樺所有,停│ │ │ │有期徒刑玖月。 │
│ │放在該處路旁之車牌號碼XI│ │ │ │ │
│ │C-955號重型機車車牌1面 │ │ │ │ │
│ │,得手後,懸掛在車牌號碼│ │ │ │ │
│ │GQV-168號重型機車上使用│ │ │ │ │
│ │,以逃避警方查緝。 │ │ │ │ │
├──┼────────────┼─────┼────┼─────┼────────┤
│3. │黃○○與e○○於98年7月7│I○○○,│刑法第32│1.未提告訴│黃○○共同竊盜,│
│ │日下午3時許,由e○○騎 │手提公事包│0條第1項│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乘乘車牌號碼GQV-168號重│1個(內有 │。 │2.黃○○自│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型機車搭載黃○○,前往南│身分證、IC│ │ 首。 │令入勞動場所,強│
│ │投縣南投市○○路613號, │卡、健保卡│ │ │制工作參年。 │
│ │由e○○在車上把風,由張│、汽機車駕│ │ │e○○共同竊盜,│
│ │校忠入內徒手竊取I○○○│照各1張、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所有之手提公事包1個。 │電話卡4張 │ │ │肆月。 │
│ │ │、現金1000│ │ │ │
│ │ │元、IPAD1 │ │ │ │
│ │ │臺、佛教衣│ │ │ │
│ │ │服1套、電 │ │ │ │
│ │ │子數位播放│ │ │ │
│ │ │機1部) │ │ │ │
├──┼────────────┼─────┼────┼─────┼────────┤
│4. │黃○○與e○○於98年7月1│O○○,筆│同上。 │1.提出告訴│黃○○共同竊盜,│
│ │6日上午10時50分許,由蕭 │記型電腦1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盛耀騎乘車牌號碼GQV-168│部, │ │2.黃○○自│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號重型機車(懸掛竊得之XI│ │ │ 首。 │令入勞動場所,強│
│ │C-955號車牌)搭載黃○○│ │ │ │制工作參年。 │
│ │,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 │ │ │e○○共同竊盜,│
│ │2段156號「天順通訊社」,│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以由e○○在車上把風,由│ │ │ │伍月。 │
│ │黃○○入內徒手行竊之方式│ │ │ │ │
│ │,竊取O○○所有之筆記型│ │ │ │ │
│ │電腦1部。 │ │ │ │ │
├──┼────────────┼─────┼────┼─────┼────────┤
│5. │黃○○與e○○於98年7月 │Q○○,咖│同上。 │1.提出告訴│黃○○共同竊盜,│
│ │17日中午12時許,由e○○│啡色背包1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騎乘車牌號碼GQV車搭載張 │個(內有現│ │2.均非自首│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校忠,行經彰化縣員林鎮光│金2500元、│ │ 。 │令入勞動場所,強│
│ │復街31號「松興機車寄放場│身分證、駕│ │ │制工作參年。 │
│ │」,以由e○○在外把風,│照、健保卡│ │ │e○○共同竊盜,│
│ │由黃○○入內徒手行竊之方│各1張、手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式,竊取Q○○所有之咖啡│機2支、印 │ │ │伍月。 │
│ │色背包1個。 │章2顆、鑰 │ │ │ │
│ │ │匙1串) │ │ │ │
├──┼────────────┼─────┼────┼─────┼────────┤
│6. │黃○○與e○○於98年7月 │辛○○,數│同上。 │1.提出告訴│黃○○共同竊盜,│
│ │17日下午7時41分許,由蕭 │位相機3臺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盛耀騎乘車牌號碼GQV車搭 │。 │ │2.黃○○自│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載黃○○,前往臺中縣烏日│ │ │ 首。 │令入勞動場所,強│
│ │ │ │ │ │制工作參年。 │
│ │在機車上把風,由黃○○入│ │ │ │e○○共同竊盜,│
│ │內徒手行竊之方式,竊取何│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棋棠所有之數位相機3臺。 │ │ │ │伍月。 │
│ │ │ │ │ │ │
├──┼────────────┼─────┼────┼─────┼────────┤
│7. │黃○○與e○○於98年7月 │M○○,攝│同上。 │1.未提告訴│黃○○共同竊盜,│
│ │中旬某日下午4時許,由蕭 │影機1部。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盛耀騎乘乘車牌號碼GQV-1│ │ │2.黃○○自│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68號重型機車搭載黃○○,│ │ │ 首。 │令入勞動場所,強│
│ │前往彰化縣彰化市○○路10│ │ │ │制工作參年。 │
│ │0之10號,由e○○在車上 │ │ │ │e○○共同竊盜,│
│ │把風,由黃○○入內徒手竊│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取M○○所有之紅色JVC廠 │ │ │ │伍月。 │
│ │牌攝影機1部。 │ │ │ │ │
├──┼────────────┼─────┼────┼─────┼────────┤
│8. │黃○○與e○○於98年7月 │林柏榕,男│同上。 │1.提出告訴│黃○○共同竊盜,│
│ │間某日下午2時許,由蕭盛 │用背包1個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耀騎乘乘車牌號碼GQV-168│(內有手機│ │2.黃○○自│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號重型機車搭載黃○○,前│1支) │ │ 首。 │令入勞動場所,強│
│ │往臺中市○○區○○路101 │ │ │ │制工作參年。 │
│ │之10號之2,由e○○在車 │ │ │ │e○○共同竊盜,│
│ │上把風,由黃○○入內徒手│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竊取林柏榕所有之男用背包│ │ │ │肆月。 │
│ │1個。 │ │ │ │ │
├──┼────────────┼─────┼────┼─────┼────────┤
│9. │黃○○與e○○於98年7月 │H○○,女│同上。 │1.提出告訴│黃○○共同竊盜,│
│ │8日下午4時許,由e○○騎│用皮包1個 │ │ 。 │處有期徒刑參月,│
│ │乘乘車牌號碼GQV-168號重│(內有健保│ │2.黃○○自│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型機車搭載黃○○,前往臺│卡、汽機車│ │ 首。 │令入勞動場所,強│
│ │中縣大肚鄉○○路○段126號│駕照、臺中│ │ │制工作參年。 │
│ │「豪冠建材行」,由e○○│商銀提款卡│ │ │e○○共同竊盜,│
│ │在車上把風,由黃○○入內│各1張、消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徒手竊取H○○所有之女用│費卷400元 │ │ │肆月。 │
│ │皮包1個。 │、現金2000│ │ │ │
│ │ │元、禮券10│ │ │ │
│ │ │00元。 │ │ │ │
├──┼────────────┼─────┼────┼─────┼────────┤
│10. │黃○○與e○○於98年7月1│E○○○,│同上。 │1.未提告訴│黃○○共同竊盜,│
│ │2日或13日中午12時許,由 │女用皮包2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
│ │e○○騎乘乘車牌號碼GQV │個(內有現│ │2.黃○○自│並應於刑之執行前│
│ │-168號重型機車搭載張校 │金3萬元、 │ │ 首。 │令入勞動場所,強│
│ │忠,前往彰化縣溪州鄉菜公│銀行存摺10│ │ │制工作參年。 │
│ │村民生路2段225號,由蕭盛│本、支票40│ │ │e○○共同竊盜,│
│ │耀在車上把風,由黃○○入│張) │ │ │累犯,處有期徒刑│
│ │內徒手竊取E○○○所有之│ │ │ │伍月。 │
│ │女用皮包2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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