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688,2009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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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之3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2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石馨文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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