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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69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223號),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6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4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如附表一所示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乙○○」署名壹枚沒收之,附表二編號1至61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名各壹枚(總計陸拾壹枚)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一、丙○○與乙○○係姊妹,乙○○因自民國92年8月23日即離開臺灣並前往加拿大定居,期間均未曾再返國,其原於92年4月1日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卡號第0000000000000000號1張,則未繼續使用,嗣因前開信用卡使用期限屆至,由台新銀行續行核發新卡,並於96年10月3日,將前揭續發之新卡郵寄至丙○○居住之彰化縣埔心鄉○○村○鄰○○路○段107巷15號處,丙○○因此收受取得前揭信用卡後,未經乙○○之同意,(一)先基於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於97年10月3日18時許,撥打台新銀行語音服務專線,連結前開金融機構信用卡開卡電腦系統後,以按壓電話號碼鍵之方式,將信用卡卡號、信用卡有效期限、乙○○出生年月日等資料輸入電腦系統處理,並存檔為電磁紀錄,據以向該銀行表示客戶開始有權使用上開信用卡之意思,而偽造準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台新銀行對客戶電磁紀錄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乙○○。
(二)丙○○於完成開卡程序後,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先於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乙○○」之署名一枚,表示丙○○為信用卡之真正持卡人,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而偽造該私文書。
(三)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二編號1至61所示之時、地,未經乙○○之授權或同意,分別持向附表二編號1至61所示之特約商店刷卡簽帳消費,並在附表二編號1至61所示商家提出之信用卡消費簽帳單之商店存根聯上,偽簽「乙○○」之署名共六十一枚,用以表示係乙○○確認交易標的與金額及向發卡銀行之特約商店消費之意,並作為該特約商店經由收單銀行向發卡銀行請款之用,而偽造信用卡之簽帳單,且均將偽造完成簽帳單中之商店存根聯交付與附表所示商家不知情之職員,致使附表所示商家之職員誤信為乙○○本人刷卡簽名而陷於錯誤,並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61所示金額之財物,致生損害於乙○○、台新銀行之利益及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份之正確性。
(四)又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並未獲得乙○○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前往如附表二編號62、63、64所示之銀行,於附表二編號62、63 、64所示之時地,將密碼輸入自動付款設備預借現金,以此不正方式取得乙○○之財物。
嗣因乙○○發覺遭人盜刷而向台新銀行信用卡客服中心反應,經台新銀行報警偵辦而查明上情。
二、案經台新銀行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前揭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迭於警詢、偵訊中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邱勤翔於警、偵訊中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犯罪事實一覽表、乙○○之電子郵件影本、信用卡簡易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資料變更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彰化郵局函附信箱申設人、通聯調閱查詢單簽帳單32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條第2項規定,以文書論,被告未經乙○○之授權同意,即以電話將信用卡卡號、有效期限及乙○○之出生年月日等資料輸入台新銀行電腦系統處理,並存檔為電磁紀錄,完成信用卡之開卡手續,自足以表示乙○○欲開始使用該信用卡之用意證明,應屬上述所稱之準文書。
再按在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內簽名,單純自形式上觀察,即足以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209號判決參照)。
再按簽帳單係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持信用卡刷卡消費時,在簽帳單上簽署姓名,除表示已收受特約商店所交付之交易標的物或消費標的,並確認該筆消費之憑證,具有表示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之證明,故簽帳單性質上除與收據相同外,並且為信用卡發卡銀行依據此向簽帳人收款之憑證,性質上亦應屬私文書無訛(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820號、91年臺上字第2550號、第453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及查被告佯裝係真正持卡人,持上開信用卡向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於信用卡背面持卡人欄內偽簽署名及於特約商店營業人員交付之簽帳單上偽簽署名復交回店員處理之行為,均足以使真正持卡人受有被索討簽帳款之損害,使上開發卡銀行受有可能無法索償代墊款項之損害,使特約商店受有可能無法請領簽帳款之損害甚明,自足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與特約商店之利益及各該發卡銀行對信用卡消費管理之正確性。
四、是核被告所為,就上揭犯罪事實一(一)部分,係犯刑法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偽造準私文書罪(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載述被告冒用乙○○之各人資料申請開卡,故此部分已經檢察官起訴);
就上揭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被告就上揭犯罪事實一(二)於信用卡背面偽造「乙○○」署名之行為,及犯罪事實一(三)簽帳單上偽造「乙○○」署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而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冒刷信用卡購物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二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四)預借現金部分,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被告所犯事實欄一(一)偽造準私文書罪、事實欄一(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事實欄一(四)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信用卡乃現代社會普遍而重要之交易工具,並有促進經濟、市場之功效,其運作之良窳則端賴社會之信任,被告未經乙○○同意,私自以冒名刷卡消費、預借現金等不法方式,資以滿足個人私慾,已相當程度造成此項信任之破壞,妨礙金融交易秩序,兼衡其等並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並念及其等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又依98年6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號、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故本件應就上開有期徒刑部分之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指明。
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殊有悔意,並與告訴人台新銀行、被害人乙○○達成和解,有陳報狀二紙附卷可憑,本院認被告本件乃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其經此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期予被告自新機會,是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予以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省。
五、如該信用卡背面偽造之「乙○○」署名一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
附表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上「乙○○」之署名各一枚(總計六十一枚),既係偽造,應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該32紙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因業已交由特約商店收執,非被告所有,爰不另為沒收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2第1項、第55條、第219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台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偽造「乙○○」署名壹枚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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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盜刷日期│消費(商店) │盜刷金額│ 備 註 │ 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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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6.10.05│新光三越—台中│495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已銷毀)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2 │96.10.12│同上(已銷毀)│7754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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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6.10.12│同上(已銷毀)│7754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4 │96.10.18│同上(已銷毀)│468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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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6.10.18│同上(已銷毀)│10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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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6.10.18│同上(已銷毀)│10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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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6.10.18│同上(已銷毀)│15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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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6.11.19│比利服飾名店 │4107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已銷毀)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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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6.11.20│同上(已銷毀)│2246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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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6.11.24│全家福鞋業 │1182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已銷毀)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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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6.11.25│艾思妮國際股份│1761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已銷毀)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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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96.12.07│新光三越—台中│17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已銷毀)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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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96.12.10│全家福鞋業 │353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已銷毀)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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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96.12.11│新光三越—台中│1424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已銷毀)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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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97.02.06│比利服飾名店(│3525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已銷毀)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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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97.04.18│新光三越—台中│42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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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97.04.18│新光三越—台中│11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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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97.04.18│新光三越—台中│285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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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7.04.24│新光三越—台中│601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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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7.04.24│新光三越—台中│7632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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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7.04.24│新光三越—台中│7632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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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7.04.27│年代網際事業 │245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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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美」署名壹枚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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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97.05.05│新光三越—台中│5681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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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97.05.05│新光三越—台中│1584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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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97.05.11│全家福鞋業 │657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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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97.05.20│比利服飾名店 │1602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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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97.05.20│全國電子—員林│1546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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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97.05.24│港商雅虎資訊 │10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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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97.05.30│美國原宿 │14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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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97.06.09│NET—台中六店 │483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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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97.06.11│比利服飾名店 │25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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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97.06.11│比利服飾名店 │25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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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97.06.12│新光三越—台中│1378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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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97.06.12│NET—台中六店 │483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逾時不提供)│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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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7.06.15│省錢超市—莒光│1139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店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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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97.06.24│員林鎮農會 │52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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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7.06.24│美樂家—彰化(│2155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逾時不提供)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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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97.06.30│比利服飾名店 │54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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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97.07.01│劍湖山世界 │2097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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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97.07.02│寶雅生活館 │642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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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97.07.04│美國原宿 │13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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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7.07.05│丁丁藥局 │88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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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7.07.05│寶雅生活館 │1157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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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97.07.10│美國原宿 │20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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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97.07.14│中友百貨 │18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46 │97.07.15│三商行—員林分│2682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公司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47 │97.07.17│三商行—員林分│63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公司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48 │97.07.18│比利服飾名店 │15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49 │97.08.22│比利服飾名店 │2728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50 │97.08.22│比利服飾名店 │30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51 │97.08.22│比利服飾名店 │342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52 │97.08.26│新光三越—台中│305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53 │97.09.02│全國電子—員林│158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54 │97.09.12│展望眼光行 │30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55 │97.10.03│新光三越—台中│309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56 │97.12.06│新光三越—台中│94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
│ 57 │97.12.08│美國原宿 │7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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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97.12.12│美國原宿 │24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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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97.12.15│美國原宿 │80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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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97.12.22│新光三越—台中│34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私文書罪,處有│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期徒刑叁月,如│
│ │ │ │ │根聯上偽造之│易科罰金,以新│
│ │ │ │ │「乙○○」署│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押壹枚。 │壹日。信用卡簽│
│ │ │ │ │ │帳單商店存根聯│
│ │ │ │ │ │上偽造之「蕭春│
│ │ │ │ │ │美」署名壹枚沒│
│ │ │ │ │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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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97.12.22│新光三越—台中│1580元 │詐欺取財既遂│丙○○犯行使偽│
│ │ │ │ │,並於新用卡│造私文書罪,處│
│ │ │ │ │簽帳單商店存│有期徒刑叁月,│
│ │ │ │ │根聯上偽造之│如易科罰金,以│
│ │ │ │ │「乙○○」署│新臺幣壹仟元折│
│ │ │ │ │押壹枚。 │算壹日。信用卡│
│ │ │ │ │ │簽帳單商店存根│
│ │ │ │ │ │聯上偽造之「蕭│
│ │ │ │ │ │春美」署名壹枚│
│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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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96.12.11│ 安泰銀行 │75000元 │ │丙○○意圖為自│
│ │ │(吉時金)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以不正方法由自│
│ │ │ │ │ │動付款設備取得│
│ │ │ │ │ │他人之物,處有│
│ │ │ │ │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幣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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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97.02.06│ 臺灣企銀 │25000元 │ │丙○○意圖為自│
│ │ │(吉時金)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以不正方法由自│
│ │ │ │ │ │動付款設備取得│
│ │ │ │ │ │他人之物,處有│
│ │ │ │ │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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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97.06.26│ 安泰銀行 │27000元 │ │丙○○意圖為自│
│ │ │(吉時金)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以不正方法由自│
│ │ │ │ │ │動付款設備取得│
│ │ │ │ │ │他人之物,處有│
│ │ │ │ │ │期徒刑叁月,如│
│ │ │ │ │ │易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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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278340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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