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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於偵訊時係拘提到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8年10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12月31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1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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