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696,2009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彰化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陳瑾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於偵訊時係拘提到案,顯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98年10月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又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8年12月31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1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張清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