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1809,20091209,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九十八年度訴第一八0九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0九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本件有公訴不受理之事由,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蕭文學
法 官 楊舒嵐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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