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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所為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五五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 日以98年度訴字第18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認為本件已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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