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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4 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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