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2074,2010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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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等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乃於民國98年12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予以羈押,並分別於99年3 月17日、99年5 月17日、99年7 月17日、99年9 月17日各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茲因該羈押期間將於99年11月16日期滿,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甲○○後,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應自99年11 月17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

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周淡怡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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