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217,2009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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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彰化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1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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