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288,200904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光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乙○○、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月6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5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蕭文學
法 官 葛永輝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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