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訴,410,2009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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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緝字第9734、11422 、249 及3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其受共犯丙○○所託而交付約2 錢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乙○○等語,核與乙○○於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足認被告甲○○涉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因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王義閔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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