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98,重訴,2,2009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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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押)
選任辯護人 王能幸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罪、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普通搶奪罪、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罪及持有制式手槍罪,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2 月5 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5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政勝
法 官 紀佳良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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